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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源环保周报】环保行业第十二期快讯——环保政策

发布时间:2019-02-01 16:46:15 点击量:7341


一、环境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此标准首次发布,全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污染地块环境监督管理,规范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与以下标准同属污染地块系列环境保护标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二、生态环境部定点扶贫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
       近日,生态黄颈部印发了《生态环境部定点扶贫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结合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造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北方样板。内容如下: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6号),落实定点扶贫工作责任,支持围场、隆化两县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我部制定了《生态环境部定点扶贫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新《环评法》执行!环评资质取消,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环评报告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
       1、将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3、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4、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5、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四、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2018)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201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性能、质量,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监测,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主要技术要求、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本标准的附录A、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五、陕西省排污许可制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
        日前,陕西印发《陕西省排污许可制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9年排污许可证覆盖涉及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所有重点行业,2020年实现排污许可制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推进固定污染源环境信息数据整合,2020年年底前,实现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全省排污许可数据、监测数据、执法检查信息实现关联整合。确立排污许可制在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推动建立固定污染源总量控制制度,实现对污染物排放的“一证式”管理。
二、总体要求
       (一)加速推进,全面覆盖
       (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
       (三)持证排污,依法监管
       (四)市场调节,协同推进
三、工作任务
       (一)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排污许可证核发
       (二)实施固定污染源清理排查整顿
       (三)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
       (四)加快建立固定源总量控制制度
       (五)加快信息化进程,支撑“一证式”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营造舆论环境
       (二)提高核发质量
       (三)落实执法检查
       (四)做好衔接融合
       (五)保障工作效能
       (六)落实信息公开


六、西安市“铁腕治霾·保卫蓝天”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
       日前,西安印发《西安市“铁腕治霾·保卫蓝天”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全文如下:
       《西安市“铁腕治霾·保卫蓝天”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西安市“铁腕治霾·保卫蓝天”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从即日起废止,原方案中目标、任务和要求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不再另行下发通知。另,本方案中各项任务及工作分工,将根据省、市机构改革调整后的部门职能,再行发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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